灌南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灌政征补告[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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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3-03 00: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灌南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地块一:灌南县农业园区食用菌科创园项目,用地涉及新安镇郝圩村,位于裕灌三期东侧、新港大道北侧。拟征收土地共计3.3334公顷,具体征收范围详见勘测报告定界图。

二、征收目的:

地块一:本次拟征收土地为灌南县农业园区食用菌科创园项目,用途为科研用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三、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公布连云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连政发〔2020〕114号)规定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1、青苗补偿按《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10号)规定执行;2、涉及村民住宅及地上附着物的由土地所属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省政府93号令和《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连政规发〔2014〕3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连云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连政发〔2020〕114号)规定执行。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项目编号

 

被征地村(组)

 

地类

 

面积(公顷)

 

人均农用地面积(公顷/人)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人)

 

地块一:灌南县农业园区食用菌科创园项目

 

新安镇郝圩村(集体)

 

农用地

 

3.3334

 

0.105

 

30

 

2

 

 

合计

 
 

3.3334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

 

农田水利设施配套

 

公顷

 

2.1750万元/公顷

 
  (三)青苗补偿标准

农作物种类

 

补偿标准

 

稻、麦

 

1.5000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费用及安置人员数

项目编号

 

被征地村(组)

 

地类

 

面  积

 

土地补偿费(万元)

 

农田水利设施配套费(万元)

 

青苗补偿费(万元)

 

土地补偿费用合计(万元)

 

安置人员数量(人)

 

(公顷)

 

地块一:灌南县农业园区食用菌科创园项目

 

新安镇郝圩村(集体)

 

农用地

 

3.3334

 

100.002

 

7.2501

 

5.0001

 

112.2522

 

32

 

合计

 
 

3.3334

 

100.002

 

7.2501

 

5.0001

 

112.2522

 

32

 

六、在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2月5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等凭证,到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七、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在本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3月16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向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话:0518-83696610;地址:集中办公区灌南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