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区划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5-25 02:36

7大行政区:华北,东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西北 + 港澳台

省级行政区: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合计34个省级行政区。

省——中国国家地方一级行政区域,始于元朝,已有六七百年的历史。

自治区——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建立的省级行政区域。新中国成立后共建立了5个: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直辖市——中央直辖市,由国务院直接管辖,是人口比较集中,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具有特别重要地位的大城市。中国共设有4个:北京、天津、上海、重庆。

特别行政区——为贯彻“一国两制”的实施,宪法第三十一条专门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同属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中国共设立2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地级行政区:293个地级市、7个地区、30个自治州、3个盟,合计333个地级区划。

地级市——一级政权组织,是中国人口比较集中,政治、经济、文化地位比较重要的城市,下分市辖区、县、自治县、县级市。

地区(1975年前称专区)——省、自治区的派出机构,管理几个县、自治县和市,不是一级地方政权。始设于国民党政府时期,新中国成立后沿用。1975年前称专区、设专员公署;后称地区、设行政公署。

自治州——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建立的介于省级、县级之间的一级行政区域,设自治州人大、自治州人民政府,是一级政权机构,下分县、自治县、市。

盟——内蒙古自治区地级行政区域。原是蒙古族旗会盟组织,设盟人大、盟人民政府,是一级政权机构,包括几个县、旗、市。

县级行政区:977个市辖区、1303个县、393个县级市、120个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1个特区、1个林区,合计2847个。

市辖区——市的下一级行政区划,设立区人大、区政府,为城市的基层政权组织,相当于县。下设街道办事处作为区的派出机关。

县级市——和市辖区、县、自治县等县级行政区平级的县级行政区域,一般由地级行政区代管。

县——始于春秋时代、已有两千多年历史,是中国基础行政区域。下辖乡、镇。

自治县——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县级行政区域。

旗——少数民族(主要是蒙古族)聚居的县级行政区域,是新中国成立后沿用的原蒙古族等少数民族的民族组织。

自治旗——另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相当于自治县,仅在内蒙古自治区内)。

特区——工矿企业特别集中的县级行政区划(现仅六枝特区)。

林区——县级行政区划(现仅神农架林区)。

乡级行政区:8562个街道、20988个镇、8102个乡、966个民族乡、153个苏木、1个民族苏木、1个县辖区,合计38773个。

镇——县、自治县管辖的基层行政区域。1955年,国家颁布《关于划分城镇标准的规定》,规定了建镇的主要条件是县及县级以上政权所在地,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其中非农业居民占50%以上。1984年,国家制定了新的建镇标准,放宽了条件(工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设镇),并实行镇管村体制。

乡——中国农村的基层行政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乡人民政府,受县人民政府领导。1958年,随着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开展,乡政权一度由人民公社行使,乡制撤销。1982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即“八二宪法”)规定,恢复乡建制,设立乡人大和乡人民政府。乡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3年开始建乡。

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的乡级行政区域。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