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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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5 07:13

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 和各区人民政府, 市各委、 办、 局, 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 号) 文件精神, 市政府决定, 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土地价值,全市划分为一、二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一类地区: 崇安区、 南长区、 北塘区、 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区、江阴市;二类地区:宜兴市。

全市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 地的土地补偿费 最低标准,一类地区为每亩24000 元,二类地区为每亩21000 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 0.5 倍计算。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 按照被征收农用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 1 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 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类地区为每人 26000 元,二类地区为每人 23000 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江阴市、 宜兴市的具体标准由江阴市、 宜兴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以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为原则,尊重事实,以现状种植情况作为依据, 合理确定补偿价格。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我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如国务院或省政府规定标准高于我市,执行国务院或省政府规定标准。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从 2011 4 1 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

各地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在征地报批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存入征地补偿资金预存专户。认真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征地补偿费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 3 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 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其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其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内。 对不按规定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或侵占、截留、挪用补偿安置费用的, 一律依法严肃处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费支付到位, 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 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各级人民政府、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依法履行有关程序, 认真落实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各项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各级人民政府与各有关部门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的自觉性, 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要严肃纪律,规范土地审批管理,不允许在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突击批地, 不允许采取变通的方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延迟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各级国土、 人保、 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 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