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市场主体虚假地址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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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03 02: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仪陇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办法》中关于市场主体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实践,防范市场主体提供或承诺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存在虚假保障执法监管正常有效开展,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登记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提供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或《承诺书》中有明显的瑕疵或住所(经营场所)不存在的情况,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核准前委托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依法作出决定。

   二、在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审核时,系统提示申请人在30日内多次办理注册登记并要求慎重审查的,审核人员可以提请市场主体住所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开办市场主体进行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经营事项和多次办理注册登记的目的、作用进行约谈或调查,审核人员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三、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在获取“管辖”信息后三个月内开展对该市场主体的日常市场监管巡查,作为对市场主体的初次回访,确定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基本事项和经营情况。

   四、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对随机抽查的市场主体进行执法监管,对在抽查检查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市场主体,执法检查人员依法予以调查取证。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上述问题,应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