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经验:司法对现实的回应之路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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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6 15:27

  2009年5月19日,由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的陇县法院“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暨“一村一法官”机制研讨会在宝鸡召开。宝鸡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乌永陶,宝鸡市人大法工委主任崔挺,宝鸡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严录,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康天军,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宣教处副处长刘争远,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宝生等领导出席会议并作了讲话。

  会议特邀嘉宾西北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汪世荣,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冯卫国,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刘冶斌,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姬亚平,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杨建军。司法监督员宝鸡市人大常务委员、秦川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利文等到会进行了研讨发言。

  研讨会围绕陇县法院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及“一村一法官”机制这一主题,重点讨论了对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及“一村一法官”机制的认识和体会;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的定位、价值和意义;如何认识基层经验和如何学习陇县经验。

  与会人员联系司法实际,深入探讨,提出了很多具有建设性和指导性的意见,对不断探索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途径和方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会议所讨论的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一、关于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及一村一法官机制的基本内容、运行机制和工作成效

  一、基本内容

  1、目标四为民①关注民生。②促进民主。③服务民建。④保障民享。

  2、理念四转变①由真理至上向公平至上转变。②由认知理念向实践理念转变。③由辩法析理向案结事了转变。④由法律智慧向司法智慧转。

  3、方式四联动①上下联动:实现基层化解纠纷与法院审判衔接互动。②左右联动:实现其他解决纠纷机制与法院审判衔接互动。③内外联动:实现法官主导审判与当事人主导审判衔接互动。④心物联动:实现法官自由心证(主观判断)与法律严密论证的逻辑演绎衔接互动。

  4、审理四结合①法院审判与群众路线相结合。②司法政策与法律规则相结合。③庭外理案与开庭问案相结合。④法律认知与社会认可相结合。

  5、机制四能动①审监能动。②审执能动。③审立能动。④审管能动。

  6、保障四强化①强化法官调查取证的作用。②强化法官主导庭审的作用。③强化法官修复社会关系的作用。④强化法官促进稳定和谐的作用。

  7、监督四到位①质量考评到位。②法纪监督到位。③道德自律到位。④责任查究到位。

  8、效果四统一①法律效果与维护执政地位的要求相统一。②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统一。③与天理国法人情的要求相统一。④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相统一。

  二、运行机制

  (1)建立审执兼顾、诉调对接、一村一法官三大机制,在能动司法中突出依法定纷止争。

  首先,法官沉下去,主动担当起基层依法维稳的重要职责。其二,聘任参审员,成为不离城乡化解纠纷的编外法官。第三,设立法务庭,整合提升为定纷止争的前沿阵地。第四,建立新体系,构建立体化防控排调社会矛盾的网络)。

  (2)制定四种办法,在能动司法中实现纠纷案结事了。

  (3)推行五项制度,在能动司法中兼顾天理国法民意。

  (4)严守六个规则,在能动司法中推动文明规范司法

  三、工作成效

  (1)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看,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有助于司法和谐。二是有显于司法权威。三是有利于司法独立。四是有效于公正司法。五是有益于审判效率。六是有便于司法为民。

  (2)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看,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化解了一大批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成为依法维稳的重要基石。二是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充分发挥了政法机关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作用。三是加强了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促进了依法行政。四是破解了涉法法院工作面临的诸多难题,提高了法院公信力。五是夯实了基层综合治理工作基础,增强了群众的安全感。

  二、对陇县法院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及一村一法官机制的认识与体会

  全国法院先进集体陈仓区人民法院郑晓阳院长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处理问题,都要置于大局中去思考,都要从服务大局来谋划,从围绕大局来开展,从利于大局来把握。只有自觉将司法为民转化为扎扎实实的工作举措和工作实效,人民法院的工作才能符合民情,体现民意,服务民生,赢得民心。

  金台区人民法院李家宁院长认为,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大量向法院集中。法院既逐渐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的中心,承受越来越多的社会预期。在当前特殊历史时期,司法环境、司法权威和司法制度不能及时跟进的局面下,如何吸收社会不满成为法院的重大课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将法院的职能再做进一步的拓展:把法律的逻辑向人们的生活逻辑转变,把依法办事的理念向解决具体问题的现实转变。

  法院职能不只局限于裁判纠纷,而且要化解矛盾,使人民群众通过诉讼来救济自己权益的期待得以实现。因此,要充分关注关注民众的“青天”情结,拓展法院职能并努力提高法官解决实体问题的能力,充分借助党政机关及其他部门的力量,最终解决当事人的实体问题。才能使社会公众对司法从理念到实践、从过程到结果,更容易为从观感上认同,从情理上接受。

  凤翔县法院张宏斌院长认为 ,“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一是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彰显了司法为民。二是符合中国西部农村实际,反映了农民的根本要求。三是整合了各种司法资源,充分发挥了司法化解矛盾的功能。学习和借鉴陇县经验应立足县域实际,从打造高素质法官队伍,提高司法为民能力;强化审判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发挥主观能动性,破解信访难题;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提供便捷的司法服务等方面,创新工作思路,实实在在的落实司法为民。

  太白县法院王林院长认为,学习陇县经验,就是要学习他们司法关注民生,审判服务民众的工作理念;学习他们因地制宜推行司法公开透明的科学工作方法和措施;学习他们坚持群众路线、实事求是的优良工作作风和精神。

  宝鸡市中院案件质量管理室副主任、审监庭副庭长齐志远认为,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暨一村一法官机制是一种法官指导下的非讼化调解,是新时期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是马锡武审判方式的继承和巡回审判方式的变通。突出了时代司法特点:1、法官与村官相结合调解纠纷就有威慑力。2、法律知识与乡土人情、风俗习惯相结合调解纠纷就有亲和力。3、司法结论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调解纠纷就有说服力。法官贴近群众,宣传了法律;法官依靠群众化解了纠纷;法官尊重群众得到了案结事了,使国法、天理、人情三融合。

  宝鸡市中院研究室马琳主任认为陇县法院“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暨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从理念上实现了被动司法向主动服务转变;从工作机制上实现了司法专业化与大众化的对接,并创新拓展多元化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综合治理机制的途径;从工作方法上由简单坐堂问案转向深入基层强化法官职权责任;从司法效果上更加便民利民,更加体现司法民主,回应了时代的需要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期盼。

  司法监督员宝鸡市人大常务委员、秦川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利文认为,陇县法院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符合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是法院工作的亮点,显示出了很强的生命力、说服力、实践效果非常好。陇县法院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结合了司法为民的要求,符合中央对法院三个至上的要求,解决了法院为谁执法,为谁掌权的理念问题。陇县法院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符合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社情民意,他们在司法为民的措施上、在司法亲民上从节省司法资源、节省老百姓的诉累上工作很值得赞赏。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姬亚平副教授认为,中国是社会多元结构的社会,就需要多种多样的司法模式,一种诉讼方式不能适应多元社会的结构,所以要解放思想有多元化解决的思路。我们的目标就是建设法治社会,构建法制社会有多种途径,各地区应当根据各地不同情况探索不同的路径。

  西北政法大学杨建军副教授认为,陇县法院这项改革和中央提出的司法为民的方针是一致的。司法为民的目的就是要增强司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三、陇县法院“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暨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的定位、价值和意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康天军认为,陇县法院的经验在地域上有着标本的意义,因为在本地区有典型性,在实践上反映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这两点说明它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

  宝鸡市中院研究室马琳主任认为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和“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实践的效果是回应时代发展的需求,拓展司法功能,合乎时代需要的实现司法功能重心转移。当前,在多样化的社会背景下,在矛盾重生但需要合作而不是对抗的时代,法官司法裁判适用法律不再是田园诗般的静态推演,必须以解决纠纷为中心,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为目的,“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及“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正是加入了多元化的社会价值考量,把法院裁判和社会整体的发展相融合,把法院司法置于现实社会的需要,明确法院司法的社会责任,将自身固有的功能与现实需要有机结合,清醒地认识到法院司法工作所承担的时代责任。能动的司法为民是司法思维的多元化方式,克服了将司法中立理解为司法孤立的偏狭。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及“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回应人民群众的需要,进行了自治型司法向回应型司法的有益探索。

  西北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汪世荣认为,这项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司法的要求和体现。人民法院的“人民”两个字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强调司法公正,司法为民,司法社会效果、强调司法的目标性、方向性,司法的伦理、职业责任、职业道德。陇县法院在改革中强调法官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当前意义重大,反映了法官的立场,执法效果。强调司法的人民性是当前这个时期法院工作的方向,需要旗帜鲜明的强调。

  这项改革是当前转型社会的需要。当前中国的司法和法官面临着社会阶层分化、弱势群体庞大、社会问题突出的严峻状况,这是全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和法官遇到过的。如果法官不关注我们的社会,不关注我们的特定时期,不考虑社会状况,而是机械执法,那么我们的法律就不是解决纠纷,而是在制造纠纷。什么样的法律是社会转型期解决问题的法律,什么样的司法能解决我们面临的一系列问题。陇县法院的改革是硬碰硬的从正面回答了这个问题,是当前需要的,也是非常有意义的。

  这项改革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司法的要求。目前,社会建设,法制建设和我们的社会发展没有同步,有许多的案件还没有律师帮助,如果我们强调程序公正,当事人举证,强调司法中立。在当时人没有法律帮助、还不能很好掌握法律的情况下,执法的效果就不能得到很好的体现。基层法院是法院系统起决定性的作用的一级法院,基层法院将案件解决好了,整个法院系统就是一个良性循环的系统,基层法院将矛盾和纠纷解决在基层,整个司法系统就是一个高效率的系统,就能树立起法院的地位和权威,所以加强基层基础性建设是司法改革的关键环节。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冯卫国教授认为,陇县法院的司法改革经验,成为新一轮司法改革中的亮点和一面的旗帜。可以定位为:它是一条中国式的司法民主化的路径,是现阶段适应中国乡土社会的司法运作模式。陇县模式吸纳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有益元素,又契合了现代法治的多重价值,它体现了司法公正、人本、民主、效益、和谐的价值。

  市中院案件质量管理室副主任、审监庭副庭长齐志远认为一村一法官机制追求的时代司法价值符合传统的中国法治文化符合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符合法理情的和谐观,增强了司法的亲和力。

  四、陇县法院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发展过程中应当深思的问题

  西北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汪世荣认为,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的表述是否准确值得推敲。能动强调法院一个方面,与司法的被动有对立的关系,用互动的提法,更能强调司法的建设和社会的建设同步发展的状况。这项改革的最主要的特征在于在诉讼外解决纠纷,要将这一诉讼模式上升为司法模式需要进行学术上的探讨和论证。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冯卫国教授认为,研究和实践陇县经验应注意司法能动性与被动性的关系;司法的统一性与司法的多元性之间的关系;司法的专业化与大众化的关系;要活学活用陇县模式。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刘冶斌认为陇县法院的改革经验是可贵的。但这种经验能否用司法模式来概括,能否有一种更恰当的表述把它的含义更准确的反映出来,这需要从理论上实践上更深入的研讨。陇县经验作为一种司法模式推广可能会遇到制度化的难题。

  宝鸡市中院研究室马琳主任认为,陇县法院“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在运行中,就目前还存在法官力量、法官精力、权益保障,能动司法与坚持法的原则,法的精神的关系以及人民法院如何通过对每起纠纷的个案处理,不但案结事了,而且由此对社会民众起到法治的宣传教育引导作用,确定其法治社会的规则意识,还有参审员的合法地位、工作职责、权益保障等问题都还需要继续实践探索、论证、从制度上予以完善。一种好的机制、适用的理念、方法和模式需要反复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使其不断完善,这需要司法改革者的智慧和勇气,需要全社会的关注支持和努力!

  五、怎样看待基层经验,如何学习陇县经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康天军认为,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等领导先后对陇县法院的经验作出重要批示,强调要总结基层经验。安东院长批示:陇县法院的探索和实践是有积极意义、是有价值的,司法公正的道路不止一条,关键是要用法律的精神和原则解决矛盾纠纷。陇县经验能引起这么大的反响,再一次提醒我们要重视基层经验,坚持基层经验。之所以非常重视基层法院经验的原因一是:来自一线实践的经验是符合实际,符合实事求是的党的路线的。二是来自一线群众体现了民意,反映了群众的首创精神,是符合党的群众路线的。

  宝鸡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乌永陶认为,法院办案是按条款办案,所以容易走入机械司法的状况,近几年,在司法改革当中,在办案中片面强调西方司法模式、片面强调司法专业化,这种思想观念对我们影响很大。现在矛盾纠纷越来越大,维护社会稳定任务越来越大,党委政府的压力也越来越大,所以要破除僵化模式和思想。我们强调司法独立但不能否定党的领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工作关键就是要认识到司法工作当前怎样服务大局。如何发挥司法机关各自的职能作用,人民法院就是要化解社会矛盾。学习陇县经验的落脚点就是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发展,服务大局,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工作。学习陇县法院的经验,关键要学陇县法院的司法理念、工作精神和工作作风。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郭宝生院长认为,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进入了易发、多发、高发期。这些矛盾纠纷反映在法院,就是民商事纠纷、行政争议等案件量大面广,法院诉讼压力增大和诉讼资源紧张问题凸显。而当前群众最为强烈的司法需求就是有效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法院应始终围绕切实履行好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的基本职责去开展工作,不断满足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法院不仅仅是要解决纠纷,而且要在解决纠纷的基础上彻底化解矛盾,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参加研讨会的还有宝鸡市中级法院的院、庭长,部门负责人和来自全市基层法院的院长,分管民事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事审判庭庭长等70余人。

  多家媒体进行了采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