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31日,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准格尔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和监督管理办法》(准政发〔2024〕1号),以下简称1号文件。1号文件对土地征收作出明确指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与安置的行为。按照1号文件规定:准格尔旗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主体是旗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准格尔旗自然资源局为土地征收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构,各苏木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作为土地征收对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首先关注的是获得补偿问题。1号文件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第五条〔土地补偿标准〕本办法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被征收土地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面积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测量并出具报告,所需费用由项目用地单位支付。”
1号文件中征地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具体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即Ⅰ类区62160元/亩,Ⅱ类区47875元/亩,Ⅲ类区36652元/亩。
土地补偿新标准与上一轮地价相比较:Ⅰ类区地价,为62160元/亩;Ⅱ类区上一轮执行的地价为47875元/亩,耕地47875元/亩、林地13405元/亩、草地9575元/亩,更新后的综合地价为47875元/亩,取消了分类地价;Ⅲ类区上一轮执行的地价为33320元/亩,更新后的综合地价为36652元/亩,同样取消了分类地价。
从新旧土地补偿标准相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到:Ⅰ类区和Ⅱ类区地价不变,Ⅲ类区补偿地价每亩提高3332元,同时取消了Ⅱ类区和Ⅲ类区的分类地价。Ⅱ类区和Ⅲ类区分类地价的取消,大幅提高了两类区的林地、草地的地价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新标准中重点还对林木补偿作出调整,将单株计数调整为以亩计数进行补偿,并细化地上林木的补偿方式供被征地农民自由选择:
(1)每亩附着物给予35000元的补偿,一律不再进行清点;
(2)按照原有的附着物分类补偿标准进行清点补偿,地上有附着物据实进行清点补偿;附着物补偿费归种植者所有。
新规定强调:村民在本办法印发前已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上集中连片种植的林木、青苗等附着物原则上谁种植谁受益;附着物补偿费归种植者所有。此外,还新增了关于土地补偿的规定:育苗地每亩补偿不超过35000元。每户鸡窝不超过5个,超过5个需提供养殖手续;每户山药窖不超过3个,超过3个需提供种植规模佐证材料。
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方面来看,1号文件中作出的调整和新增规定可以有效遏制抢栽抢建抢种等行为,又体现公平和便于操作。
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临时用地补偿办法:使用期限二年之内的补偿标准由过去的10%增加到20%,超过二年的由过去的15%增加到30%。临时用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据实清点,标准按照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临时使用土地造成土地难以恢复的,按照区片综合地价的50%一次性补偿。对整块耕地征收后剩余不足0.3亩的,一次性补偿。
1号文件还明确,被拆迁户在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拆除完毕后,每人可享受5万元搬迁奖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承包的土地被全部征收并积极配合项目顺利开工建设,给予承包户内现有人口每人10万元奖励。其中,权利人在现状调查和权属确认阶段能积极配合并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10个工作日内签订协议的,全额获得搬迁奖励和完全失地农民配合奖励;对安置方案公示后,权利人不配合苏木乡镇街道或自然资源部门开展现状调查和权属确认工作,且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10个工作日不签订协议的,在下达《开展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等协议的告知书》后10日内签订协议的可获得搬迁奖励和完全失地农民配合奖励金额的50%奖励;对权利人仍然不签订协议,再下达《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告知书》后10日内签订协议的可获得搬迁奖励和完全失地农民配合奖励金额的30%奖励;对权利人拒不签订协议的,下达《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权利人的搬迁奖励和完全失地农民配合奖励全部取消,不予奖励。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提高,意味着农民在失去土地时将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这对于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和促进经济转型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不同土地类型补偿标准的细化和取消分类地价,更加公平地反映了各类土地的实际价值,有助于减少征地过程中的冲突和矛盾。
来源:准格尔旗融媒体中心
更多新闻
编辑:千娜
校对:刘柯彤 杨艳
审核:王兴宇 李嘉露
监审:周勋
声明:准格尔旗融媒体中心原创稿件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对不遵守本声明者,本平台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准格尔旗发布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如何规定——《准格尔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和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