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八小时工作制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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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6 05:22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恰逢国际上盛行争取八小时工作制,于是1922年隶属于中国共产党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布的《劳动法大纲》将8小时工作制作为劳动基准之一,夜工、未成年工、高强度劳动不得过6小时,同时要求每周至少休息24小时,加班须经工会同意。中华苏维埃政权建立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对工作时间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仍然是8小时工作制为原则,未成年工等特殊工人实行更严格的工时标准,并对工作日的吃饭休息时间做了规定,加班必须经过工人与职工会的同意及当地劳动部门的批准。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即北伐战争时期, 我党领导工人阶级继续进行了要求缩短工时的斗争 。1924年11月, 中共中央发表《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 明确指出:“ 本党将向临时国民政府及国民会议提出目前最低限度的要求”, 其中即包括“ 八小时工作制” 在内。

1925年5月, 中共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 在广州召开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 大会通过的《经济斗争决议案》又提出“八小时工作制”的规定: 每个工人最大限度的工作能力, 一日不能超过八小时以上 ; 这个数目只有再往下少, 不能再往上加, 如矿山的工 人, 则至多不能超过六小时,火车升火的工人不能超过四小时”。同时,对女工童工更提出“ 每日工作六小时” 的要求。

1927年4至5月, 中国共产党在武汉召开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通过的《政治形势与党的任务议决案》, 针对陈独秀的右倾投降主义明确指出: “为实现工人在革命中的领导权起见,应当为工人力争下列的要求之实行:(一)八小时工作 ; … …” 大会通过的《职工运动议决案》提出了“ 职工运动的新方针”, 其中第三条要点中, 也有“ 规定八小时工作制” 的内容。大会还在《为“ 五一” 节纪念告中国民众书》中将“ 实行八小时工作制” 列为当年纪念“五一”节的标语之一。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即土地革命战争时期, 中国共产党不仅领导白区的工人阶级, 为缩短工作时间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而且在刚刚诞生的红色革命根据地内, 用革命的法律来保障“ 八小时工作制” 的实施。1927年8 月7日, 中共中央在汉口举行了著名的“八七”紧急会议, 确保了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总方针,会议通过的《最近职工运动决议案 》指出: “ 经济斗争之目前要求是: 一 、八小时工作制, 手工业及店员至多不得超过十小时, 童工女工至多不得超过八小时… … ”

1927年8月, 当南昌起义组建的第一支人民军队南下经过江西瑞金的时候, 党的前委会专门讨论了关于劳动保护的政纲, 并由农工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保护暂行条例》。其中明确规定了产业工人的八小时工作制、手工业工人的十小时工作制等,1927 年12月, 中共中央在《 中共中央告工人书—关于广州暴动 》中再次号召: “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广州起义所成立的工农民主政府, 在对工人的政纲中第一句话就是: “ 实行八小时工作制;规定手工业工人的工作时间” 。
建国后,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公私企业目前一般应实行八小时到十小时的工作制,特殊情况得斟酌办理。

1952年 8 月,政务院在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议中规定,为保障职工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并扩大就业面,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坚决贯彻八小时至十小时工作制,一切较大的公私营工矿交通运输企业均应尽可能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有害健康的工作,每日工作时间还应低于八小时。一切公私企业的加班加点,均应受到严格的限制。同年底,重工业部颁布的《关于化学工业工作时间的暂行规定》,不仅确立了八小时工作制,而且还规定特别有害健康的工作,实行六小时的工作制。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进行,8 小时工作制逐步确立下来。1956 年 12 月,商业部在《国营商业企业工作时间暂行办法(草案)》中规定,职工每个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为八小时。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健康的工作的职工,实行缩短工作日;缩短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应为七小时或六小时。

对于职责范围不能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职工,如各级领导人员、政治工作人员、事务管理人员、外勤人员、卧车司机、装卸工人及勤杂人员等,实行无定时工作日制。长途运输人员等,工作时间不能按每个工作日平均地支配时,按周或月综合计算;售货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综合计算工时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天,并在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此外对加班时间进行了限制。

1960 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在城市坚持八小时工作制的通知》中重申,全国各城市的一切单位、一切部门,在一般情况下,无例外地必须严格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不得任意加班加点,不得任意侵占干部和群众的业余休息时间。对那些屡戒不改的负责人或负责单位,应给与必要的处分。

1994 年 2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要求自 1994 年 3 月 1 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实行每日八小时、每周四十四小时工作制。同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布,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并对加班做了限制,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加班工资有了大幅提高,劳动法规定平时、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标准分别为正常工资的150%、200%和 300%。

1994 年12月劳动部制定《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了标准工时的弹性适用方法。1995 年国务院修改《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将标准工时缩短为每周四十小时,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这一系列法律法规奠定了我国现行工时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步步走过来,中国人真的非常不容易。然而,在利益驱动下,很多企业全然不顾法律规定,摆出一副“你不干自然有别人愿意干”的姿态,逼迫员工“自愿加班”,甚至已经嚣张到了公然对抗法律的地步,不禁让人思考,时代明明在进步,为什么还有人在搞“自我主义”那一套呢?

参考资料:《中国工时制度的定位研究》耿强林;《中国工时制度史话》方熙中;《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周贤日;《国际劳工标准与中国劳动法比较研究》林燕玲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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