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仪陇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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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7 11:57

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单位):

《仪陇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114次(扩大)会议、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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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南充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政府投资资金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诚实信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六条  项目谋划储备阶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专项规划、国家政策投向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谋划储备各自主管领域拟实施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项目决策审批阶段,项目业主、发展改革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等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能,切实履行相应职责。

(一)项目建议书编制和批复

编制。项目业主应当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附具相关文件资料,根据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深度要求,完成项目建议书编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批复。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资料报送完整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可以在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审、修改和批复

编制。项目业主应当根据相关规划、相关产业政策或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步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意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等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办理的审批要件后,报送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查。

评审。发展改革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具备相关专业评审资质的专家,对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审查,出具评审意见。

修改。项目业主应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具上述审批审查文件资料,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批复。发展改革部门应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核准招标投标内容;对于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应在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同时,可在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三)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编制、评审和批复

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或政府性资金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含50%),以及政府性资金占比虽然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项目进行概算评审。

编制。项目业主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后,组织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的编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根据不同专业、类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标准和要求,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结束后报送行政监督部门评审。

审查。各行政监督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出具行业审查意见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住建局出具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

评审。县财评中心根据项目业主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行政监督部门审核意见书、评审委托书、项目投资概算书对项目概算进行审查并出具概算评审结论。

批复。县发改局对项目业主提供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查意见书、财政评审结论、项目业主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申请、项目投资概算书进行审核,出具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重大项目由县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出具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八条  项目准备实施阶段,项目业主、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评审机构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切实履行相应职责。

(一)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投资预算编制、评审

施工图设计和联合审查以及投资预算编制。项目业主应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审图机构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含装修、消防、抗震、绿建、防雷等)审查,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编制项目投资预算书严控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质量,不得出现漏项漏量。

投资预算评审。财政评审机构应根据项目业主报送的合格施工图、项目预算书,作出书面评审报告。

(二)招标投标

项目业主。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和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管理、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强化监管,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应在项目挂网招标之日前不少于30日在南充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计划,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干预评标或违规确定中标人。

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住建、交通、水务、自规、经信商科等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查处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业绩资质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评标专家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第九条  项目施工建设阶段,项目业主、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切实履行相应职责。

(一)开工审批

项目开工前,项目业主应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用地批准文件、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取得地灾和压覆矿产、安全预评价、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等审查审批文件,办结相关开工手续。行政审批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动在限定时限内完成审批任务。

(二)过程监管

人员履职。项目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参建单位的驻场专业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实施监督。

质量保障。项目业主应会同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督促参建单位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制定质量保障方案,完善和保存现场检查验收档案资料。

建设进度。项目业主应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包括特殊情况下计划调整),严格按照审定进度计划推进项目建设。对省、市、县重点推进项目的进度计划,应呈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送目标绩效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目标绩效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定期督查建设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对其他非重点项目的进度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督查建设进度计划执行情况。

安全生产。项目业主应会同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参建单位制定、执行安全生产保障方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档案资料。

投资控制。项目业主应按照工程中标金额严格管控项目建设投资,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必要工程变更,会同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参建单位制定科学的变更方案、概算合理的变更金额,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协调发改、财政、行政监督部门等单位进行会审。

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项目业主应按照本办法,督促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资料、监理单位组织初步验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进行综合验收。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重点审查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

第十条 项目交付使用阶段,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会同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单位、管理使用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等,按照从施工单位到业主单位,再到管理使用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的流程,履行实体工程和工程资料移交相关手续。

第三章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应当加强前期工作,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发展改革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应在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四川政务服务网)上进行申报(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审批部门应当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并在在线平台上及时完整归集审批信息。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

第十二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纳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可以在财政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后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

(四)国家、省、市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一)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

(三)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对确需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的,可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之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或相关规划、产业政策,报相关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县委县政府决策等,在加强资金来源论证审查、评估论证融资方案后,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可在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估算投资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局须在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方可出具项目批复文件。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核定的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业主应当报告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可要求项目业主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

因项目建设期内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经主管部门审核,县发改局复核后报人民政府,经人民政府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项目合同价金额应为招标(采购)中选金额,不得高于财政评审控价。原则上财政评审控价不高于投资预算,投资预算不高于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概算不高于投资估算。项目业主一律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或者故意漏项、报小建大。

第十六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作出决定。可能对市场竞争状况造成较大影响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四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各部门(单位)根据国家政策和资金投向、各类规划及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等,开展项目谋划储备,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并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县发改局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编制本级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未入库和列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单位)原则上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发改局报送本单位下一年度拟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清单,包括下列内容:

(一)续建项目重点包括项目实施进度、累计完成投资、年度建设内容、年度投资计划、资金需求及来源等;

(二)新开工项目重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建设规模及内容、年度建设任务、年度投资计划、开工时间、资金需求及来源等;

(三)拟实施项目应报送项目单行材料,重点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估算总投资及年度投资规模、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方式、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资金需求及来源等。拟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的项目,还应提供县委、县政府同意采取PPP模式实施的相关依据。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安排,优先保障续建项目、社会民生项目和重点项目,重点支持争取中、省、市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相关部门(单位)依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规划,提出下一年度拟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清单,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发改局,并附拟实施项目的立项批复、环评批复、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施工许可等前期要件;

(二)县发改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自规、生态环境、住建等要素保障部门对拟实施项目清单进行初步会审,结合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度和资金、土地等要素保障以及项目建设轻重缓急等情况,进行初步筛选,统筹编制年度计划草案;

(三)年度计划草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政府分管项目投资工作领导审核;

(四)县发改局编制形成本级年度计划(送审稿),按程序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县常委会会议审定;

未落实资金或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年限、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资金来源、项目竣工和新建项目开工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年度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因抢险救灾、上级政策调整、事关国计民生和涉及全县发展大局的重大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审,按程序呈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纳入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管理。其中,县本级预算投资5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含),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1000万元以上的,报县政府常务会和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执行。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建设的项目应按照项目业主提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经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是项目业主开展前期工作、财政部门筹措安排资金计划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与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严控债务风险。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和下达的投资计划,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五章财政评审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以审批部门批复的建设规模和内容为依据进行设计,不得擅自突破,应按规定对拟建工程项目进行一次性全面设计和概(算。项目业主应对设计及概(预)算编制单位立约束办法,严禁高估冒算、虚报基础数据。

概(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必须先进行财政评审。以奖代补、群众捐资的农村村社道路不纳入财评。

第二十四条  财政评审机构应根据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现行国家计价计量规范、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结合拟建工程的性质及特点,对项目业主报送的项目预算进行全面评审。在资料完备、依据充分的基础上,财政评审机构应及时出具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财政评审机构应严格执行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如发现勘察设计深度不够、内容不全、工程量多计漏算等情况,应书面函告项目业主及时补充、完善纠正并提出改进预算编制的意见建议。

财政部门应建立评审结果激励约束机制,对评审中发现高估冒算基础数据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酌情核减部门单位)工作经费;对预算审减率低、预算申报质量较高的部门(单位),提出激励办法,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执行。  

财政部门应组织专人对中介机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认真编制工程量清单并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在不超过财政预算评审结论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财政部门对评审结论的准确性负责,经过概算评审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对其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

第六章招标投标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服务,200万元(含)以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400万元(含)以上的施工,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招标,严禁规避招标。

未达到规模标准且未经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程序实施。原则上到村的财政资金项目乡镇为实施主体,以财评价下浮5-8%为采购控价,具体下浮比例由分管该项目的县级领导审定。

群众筹资筹劳、以工代赈、民办公助、以奖代补项目从其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开标、评标现场应至少由两个监督部门参与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开展现场监督,及时纠正评标专家错误行为。

当项目业主是行政监督部门及其直接下属单位时,若法律法规未明确具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该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

第二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一般只允许设置一个资质条件,如果确需设置两个资质条件的,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涉及大规模建筑群建设的项目招标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原则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实行一体招标、主体和附属工程不得分开招标。

招标人可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要求投标人具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并可对工程业绩设置指标要求,有关造价、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要求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本身所对应指标。原则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不得设置业绩要求。

第三十条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技术方案成熟,且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工程投资概算及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的,可采用工程总承包(EPC)发包方式。

拟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发包范围内的设计、施工或者采购中,有任意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三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不招标,由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在抢险救灾队伍储备库中随机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因工程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可在储备库以外直接确定承包单位。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县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采购人)草拟项目投标资质(格)和综合评分办法,按下列方式履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对于投资额400万元(含)以上至50000万元以下的公开招标项目,应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召集县发改局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会商审定或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委托其他县级领导召集县发改局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会商提出意见,报请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对于投资额50000万元(含)以上的公开招标项目,应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其他县级领导召集县发改局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会商提出意见,报请县委主要领导审定。

第三十三条  施工项目公开招标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技术性能的特殊要求提出申请,经项目审批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会商,提请分管该项目的县级领导审定同意,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招标。

第三十四条  评标办法应当符合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招标评标办法。施工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投标报价分权重房建市政不低于60%、水利、交通不低于50%

第三十五条规范评标委员会组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招标项目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但不得委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代表不得超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并应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项目经济、技术要求,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第三十六条  严格评标专家抽取,单个标段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应在两个以上片区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抽取评标专家的片区和类别,由业主在县发改局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确定,在评标专家到齐之前应严格保密。

第七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原则上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安排预算,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一)不具备自行建设技术和管理条件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可以实行代理建设制度,鼓励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

实行代理建设制度或工程总承包的项目,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代建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投资概算,加强资金管理和控制,保证项目推进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鼓励重大项目采取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方式实施。

第四十条  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应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在工程招标结束后合同签订前,核实确认投标报价,全面修正误差并进行现场技术交底,若修正后的总价高于中标报价,中标金额应以中标报价为准;若修正后的总价低于中标报价,中标金额应以修正后总价为准。

第四十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实行合同在线网签。合同的工程性质、规模、建设地点、承建方式、建筑与结构特点、金额、分期分批交付使用的期限、进度安排、质量安全、价格调整、风险范围、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中标人应在施工组织方案中承诺机械、人员、材料及其他相关准备情况。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补充协议。

(一)建立违约清场机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施工单位违约退场条款,若施工单位违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建设单位应对余下工程量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确定施工单位,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约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二)人员约定。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须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更换的,施工或监理单位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相关证明资料报批。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投标承诺,并按合同约定处以违约金。

(三)风险分担机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风险分担的具体内容及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及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四)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会审投标资质(格)和综合评分办法设定表、招标文件、合同是否一致。

第四十  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应监督工程进度款、农民工工资等支付和使用情况。发现工程进度款、农民工工资等流向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止支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  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应检查施工、监理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是否按招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认真仔细审核;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他监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他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共同做好工程竣工图纸与现场实物的核对、确认工作。

第四十  项目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监理单位须对认定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共同参与确认签证,对施工过程的隐蔽内容进行完整录像并存档。录像时应设有标准计量的参照物,由业主单位现场代表、监理、施工方代表共同确认,以便竣工结算备查。隐蔽工程无录像资料或录像资料无法确认计量的,工程结算时不予认可。

第四十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除涉及不可抗力因素、地质情况变化、结构安全、重大质量隐患、设备升级换代、使用功能调整、新工艺新规范、工艺技术提升、规划设计方案调整等特殊情况外,应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未经批准,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和新增工程量,以下统称变更)的工程量不得纳入结算。

(一)一般性(非上述原因)工程变更,应由项目业主、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五方责任主体共同研究决策。工程变更应以勘察、设计单位加盖印章的设计变更图作为依据。禁止以经济技术核定单代替设计变更,凡以经济技术核定单代替设计变更的,竣工结算时一律不予计量计价。

(二)涉及地基基础、重大结构、质量安全等技术层面的重大变更,项目业主应在项目咨询专家库中聘请35位专家(含工程类、工程造价类),对其是否技术可靠、经济可行进行论证后才能变更。未经专家论证或专家论证未通过的,禁止变更。

第四十  工程变更应严格执行业主负责、分级审批、先审批后变更,未批先建不予认可变更原则。

(一)坚持先审批后变更的基本原则。凡未经现场踏勘和同意先施工,后报批的、应当评审未评审的、资料依据不完整的变更,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程延期等后果,由擅自变更单位自行负责。

变更的主要资料依据: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价格信息和工程经济技术规范等;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文件以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和有关变更资料(包括影像资料);其他与工程变更有关的依据。

(二)变更具体审批程序为: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业主审核并提请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召集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监理、业主现场代表、勘察设计人员,现场论证变更理由的充分性,提出科学合理的变更方案、概算金额和资金来源后(原则上累计变更金额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10%),分管该项目的县级领导审批同意,再按以下程序送审。

单项变更工程量估算造价20万元以内或累计变更工程量估算造价50万元以内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派员共同现场踏勘后提出意见,报分管该项目的县级领导审批后实施。

单项变更工程量估算造价2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以内或累计变更工程量估算造价50万元(含)以上至200万元以内的,无需专家论证的,经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发改、财政、行政监督部门、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会审单位,会审人员在仪陇县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库随机抽取)会审提出意见,报分管该项目的县级领导审批后实施。

单项变更工程量估算造价100万元(含)以上至500万元以内或累计变更工程量估算造价200万元(含)以上至1000万元以内的,经专家论证出具结论后,由分管该项目的县级领导召集会审单位现场踏勘后提出意见,报请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实施。

单项变更工程量估算造价500万元(含)以上至1000万元以内或累计变更工程量估算造价1000万元(含)以上至2000万元以内的,经专家论证出具结论后,由分管该项目的县级领导召集会审单位现场踏勘后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后,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实施。

单项变更工程量估算造价1000万元(含)以上或累计变更工程量估算造价2000万元(含)以上的,经专家论证出具结论后,由分管该项目的县级领导召集会审单位现场踏勘后提出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后实施。

以工程总承包方式(EPC)发包的项目,累计变更后总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概算投资。

(三)单项变更工程估算造价2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进行财政评审,并按照下列方式执行:

变更工程项目清单中原有评审价的,采用评审价;无评审价的,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参照类似项目的评审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增加15%以上且投标报价高于评审价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业主单位应当申请重新评审。

变更工程项目清单中没有适用和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评审价的,业主单位应当申请财政评审。

变更工程项目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失的,项目业主应以询价方式选择货物供应单位,提请县委、县政府分管该项目的领导批准后,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商发改、财政、交易中心共同制定询价方案,开展询价。询价后集体议定的综合价报请县委、县政府领导审定后作为评审的指导价。将承包单位的报价和询价后议定的综合价相比较,若承包单位报价高于询价后议定的综合价时,采用询价后议定的综合价作为项目评审价;若承包单位报价低于询价后议定的综合价时,采用承包单位报价作为项目评审价。工程概预算项目评审涉及询价的参照此条执行。

(四)新增工程达到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且能独立实施的,应通过招标(采购)方式确定承包人;不宜另行招标(采购)的,应由县发改局、财政局会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初审后,由分管该项目的县级领导审核,再报请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按程序确定施工企业并组织实施。

(五)工程变更批准后,项目业主应按财政评审控制价比照原中标价(合同价)下浮比例下浮,原中标价(合同价)下浮比例高于10%的执行原中标价(合同价)下浮比例;原中标价(合同价)下浮比例低于10%的,新增工程合同价下浮比例不得低于10%,并按规定签订补充合同后实施。

(六)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造价突破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投资概算的,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财政、项目主管、行政监督等部门按相关规定集体审核后报县分管领导审核、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否则,工程变更审批申请一律不予受理,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不得将变更工程量纳入工程价款结算范围,发展改革部门不得下达追加投资计划,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第四十  工程变更应经项目业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由监理单位发出设计变更通知书(设计变更通知书必须附具加盖设计单位签章的设计变更图)。涉及地基基础、重大结构变更的,应将设计变更通知书抄报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备存;实行跟踪审计的项目,应将设计变更通知书抄报审计部门备存。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变更通知书附具的设计变更图纸施工。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同时从其规定。

第四十  县发改局应征集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以上学历、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中级职称8年以上)和国家执业资格(有一级、二级区分的只能是一级执业资格)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等专业专家,建立仪陇县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库,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处理工程造价计量计价纠纷、工程变更、招标投标投诉、工程质量争议等提供决策依据。项目业主在县发改局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根据工程变更需要从项目咨询专家库抽取专家进行论证,专家咨询费用可参照四川省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进行确定。  

第八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十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进度款拨付应遵循预算控制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约定,结合实际完成工程进度申请和拨付。工程施工进度款在竣工验收合格前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未使用暂列金或预备费除外)的80%。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  

五十  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应拨付至中标人基本账户或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开设的银行账户。其中项目的人工费实行分账拨付,按要求拨付至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五十  项目业主应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经审计应当调整财务决算的,项目业主应按规定调整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五十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建筑市场主体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可选择现金、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形式缴纳保证金。

(一)履约保证金管理。项目业主应加强履约保证金管理,履约保证金应在签订合同之前按不超过中标金额的5%足额缴纳。采取保险、保函方式的,有效期必须与工程建设工期一致,有效期在工程建设工期内届满的应提前30天续期。现金保证金必须缴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应退还施工、监理单位履约保证金;勘察、设计等服务类的履约保证金应在相关报告、施工设计图正式批复交付使用后予以退还。保证金应退还中标单位原缴款账户或中标单位委托指定账户。

(二)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工程结算价的3%预留,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应主动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按照上级规定核实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和方式,并到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存储现金或开具保函、保单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方可开具工资保证金证明。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书面承诺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现场维权告示牌及县政府网站公示30日后,解除工资保证金账户监管或返还金融机构保函、保单。

第五十  跟踪审计、再监督中心、监理、甲方代表、项目业主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未整改落实到位的,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以及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一律暂缓或不予拨付资金,一律不得纳入竣工结算。

第五十  经政府批准停建、缓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应立即中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规划、环评、水保、社会稳定评价等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合同履行,及时锁定已完成合同内容,及时办理合同价款结算。

第九章项目验收与移交

第五十  竣工验收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制竣工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初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初步验收。行业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  经初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综合验收。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将所建工程移交使用单位。

第十章项目监督管理

第五十  县监委、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再监督中心、项目业主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督导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重大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中400万元以上的招标工程、1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和100万元以上的抢险救灾工程,纳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一网监监管平台进行全程监管。

一)县监委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县发改局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规模和内容建设;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有代表性且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投资决策、建设管理和投资效益等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结果可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县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和决算的评审核查,确保资金安全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四)审计机关应根据工程规模、性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审计监督,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政府投资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大中型政府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对其前期准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向审计部门申报跟踪审计。

(五)再监督中心负责对3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再抽查、再监督。重点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施工是否统一,质量、工期、工艺是否达标,人员履职是否到位。

(六)项目业主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组建项目建设管理班子,项目建设管理班子包括项目负责人和现场代表等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并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监管。

(七)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业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主体。重点督促项目业主按要求组建项目管理班子并配备相应人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程建设例会,对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责任及执行制度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每月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  项目业主应通过在线平台及一网监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六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

第六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六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按相关规定追究项目业主及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四)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变更

(五)违规增加投资概算

(六)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七)未及时向审计部门上报跟踪审计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十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十  对勘察、设计、造价评审、监理、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应依照合同约定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一)因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强制性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造成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造价额达到中标金额10%以上的,扣减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费50%。增加工程造价额达到中标金额20%(含)以上的,应当拒付该项目的全部勘察设计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纳入失信名单。

(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送审工程预算的审定金额与县财政部门委托的复核机构的审定金额误差超过±3%的,应当减半支付该项目的评审费;误差超过±5%的,应当拒付该项目的全部评审费。

(三)因监理人过错造成建设单位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监理人员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对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擅自改变施工地点或施工工艺引起工程变更费用的增加不予认可。

第十二章

第六十  本办法自20249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照本办法执行,中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仪陇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仪府办发〔2022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