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滨湖区征补安置〔2024〕16号)
发布时间:2024-10-09 09:45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69X/2024-01000
发文日期 2024-10-09
公开日期 2024-10-09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滨湖分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网站,公示栏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经济,土地,乡镇,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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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滨湖区征补安置〔2024〕16号
(本公告为第 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滨湖区拟征告〔2024〕20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蠡湖街道山明社区农民集体。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蠡湖街道山明社区农民集体土地0.0354公顷(0.531亩),其中农用地0.0354公顷(0.531亩),不含耕地。
三、征收目的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鸿桥路北段(太湖西大道~双虹路)道路提升及海绵化改造一期工程。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锡政规〔2023〕9号)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118号)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和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与《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2023〕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无锡市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滨湖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 30 日,自2024年10月10日至2024年11月8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截止2024年11月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滨湖区青莲路78号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滨湖分局(联系人:陈银慧;电话:0510-85139206;邮编:2140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滨湖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自2024年10月10日至2024年11月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无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蠡湖管理所(地址:无锡市滨湖区蠡鸣路2-5号;联系人:任灵;电话0510-85122668)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