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前要“三问” 饭局“红线”要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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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4 07:11

原标题:饭前要“三问” 饭局“红线”要认清

问清楚哪些饭局不能碰,亲友间的聚餐就可以愉快地约起来。记者 陈元才 摄

“一顿饭,让一个局长栽了”。这说的是2013年初,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原局长王群用公款宴请朋友,被免去党内和行政职务,本人上缴招待费用并被通报曝光的事情。这是我省查处并通报的第一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随后,领导干部因公款吃喝问题被通报曝光的案例频频见于报端。据统计,今年1至5月,我省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67起,其中涉及违规公款吃喝的有8起、处理27人。同时期,全国各地查处1079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中,涉及违规公款吃喝的有1170起、处理1623人,在通报的9类问题中排第五。中央纪委监察部今年“五一”前夕通报的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中,就有2例涉及违规“饭局”。

到底哪些饭局是万万不能碰的?如何认清饭局“红线”?省纪委监察厅官方微信“海南廉政”不久前发出一条提醒类消息,提醒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赴饭局前必须做好“三问”。搞清楚了“三问”,亲友之间正常的饭局就可以愉快地约起来,吃得放心了。

一问谁买单?

私人聚会公款买单是大忌

案例1: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调研员曾庆义等人违规公款吃喝问题

2015年3月31日,曾庆义利用负责2014年全省城乡建设统计年报会审汇编培训会议后勤保障服务工作的机会,在举办培训会议的酒店邀集住建厅办公室主任刘春生、组织人事处处长孙健等9名干部职工公款吃喝,从该次会议经费中开支费用共计960元,其中含买酒费用388元。

2015年5月,经省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曾庆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刘春生、孙健党内警告处分;对参加公款吃喝的省住建厅调研员高照、李云川、聂荣波、郭廷水和主任科员柳济杰等5人进行诫勉谈话;参加公款吃喝人员所退赔的款项960元收缴国库。

案例2:

临高县妇幼保健院公款聚餐以培训费名义报销的问题

2014年“三八”妇女节期间,临高县妇幼保健院组织干部职工集体聚餐,之后院长林群、副院长王捷同意使用公款为聚餐买单,并以培训费名义报销。

2015年5月,临高县纪委监察局给予林群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王捷党内警告和行政警告处分。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任何饭局总要有人买单。参加饭局前,首先得问清楚谁买单,究竟是公款还是私款?私人聚会公款买单是大忌。

当然,正常的公务接待、公务宴请,如果按标准、按要求来,用公款买单没问题。2013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已经为公务接待划出了不可逾越的“红线”,也让正常的公务接待区别于公款吃喝。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也印发了《关于公款报销接待费用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公款报销接待费用的审批制度。

倘若私人聚会用公款买单,用公家的钱慷私人之慨,搞公款吃喝那一套,这是万万不行的。对此,不仅买单者要“被处理”,而且参加聚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也会“被牵连”,上述案例中,除了组织公款吃喝的曾庆义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外,参加公款吃喝的办公室主任刘春生、组织人事处处长孙健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调研员高照、李云川、聂荣波、郭廷水和主任科员柳济杰5人也都被诫勉谈话。

所以,公职人员在参加私人聚会的“饭局”之前得搞清楚,这顿饭到底是谁买单?如果是公款吃喝,坚决不能去,并要对召集人进行劝阻。另外,像临高县妇幼保健院那样,以培训费的名目报销公款聚餐的费用,偷梁换柱,同样也是不允许的。

习近平总书记说,作风问题都与公私问题有联系,都与公款、公权有关系,“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饭局问题确实是小,但折射出作风建设的大问题,领导干部必须时刻恪守“公与私”的界限,做到公私分明、严格自律。

二问和谁吃?

“有目的”的饭局千万别去

案例1: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山园管委会副主任林丽云等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问题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山园管委会副主任林丽云、工委副书记韩旭东带队外出参观学习期间,组织学员集体游览,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福山区纪委给予林丽云、韩旭东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2:

河南省义马市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魏笑东违规接受私企老板宴请问题

2014年3月12日中午,义马市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魏笑东违规接受私企老板宴请,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义马市纪委给予魏笑东党内警告处分。

既然公款吃喝不可以,那么“私款”买单的饭局就一定可去吗?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其实也不然。

2010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就已经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参加私人聚会的饭局前,要特别注意参与对象。无论是吃管理服务对象的“私款”,还是吃老板的“私款”,都得慎重。管理服务对象、私人企业老板等,既可能以买单者的身份隐藏在幕后,也有可能走到台前和领导干部一起共享饭局,最后来买单。这些人的“饭局”表象是联络感情,但多半摆脱不了对领导干部“有所求”“有目的”的嫌疑,因而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必须坚决拒绝。

第二个案例中,义马市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魏笑东违规接受私企老板宴请被处分和通报,就是典型的“吃老板”。私企老板为什么请他?说白了就是看中他手中的权力,想要赚回更多的利益。吃了别人的嘴软,拿了别人的手短,到头来让人家牵着鼻子走,鞍前马后地效力。

另外,以同学会、老乡会、战友会等名义举办的带有明显搞政治化“小圈子”“小团体”,拉帮结派、称兄道弟、搞“山头主义”那一套的“私人”聚餐活动,也应明确拒绝或自觉回避。

三问在哪吃?

高消费豪华饭局不能去

案例1:

陕西省西安市委副书记、市长董军等人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吃喝问题

陕西省西安市委副书记、市长董军等人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吃喝,董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时任西安市副市长张宁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案例2:

江苏省扬州市党政考察团部分成员接受超标准宴请问题

2014年5月9日晚,扬州市党政考察团赴河南省开封市考察后返回扬州市,扬州市江都区委书记、扬州空港新城党工委书记蒋爱祥等人在管委会食堂超标准宴请扬州市委副书记、市长朱民阳一行,花费公款合计7243元。经江苏省委常委会研究并报中央纪委批准,给予朱民阳党内警告处分;扬州市纪委给予蒋爱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明确:工作餐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对于领导干部、公职人员而言,不得出入私人“会所”,更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或参与他人安排的吃请。

一般而言,“会所”环境优雅,装修奢华,菜肴精致,私密性强,领导干部往往好辨别、容易判断,对此类场所警惕性也比较高,中央明令禁止后,绝大多数领导干部能严格遵守这一规定。随着查纠“四风”问题不断深入,各地吃喝歪风得到有效遏制,大张旗鼓、明目张胆的不敢了,遮遮掩掩、躲躲藏藏的却登场了,一些貌似平常的地方,往往藏着“温柔的陷阱”。吃喝穿上了“隐身衣”、躲入了“青纱帐”,“不进会所进社区”“不进酒楼进食堂”。一些地方美其名曰“农家乐”,但其奢华程度不亚于会所;有的单位食堂装修布局与高档饭店酒楼无异,可以提供超规格、高标准接待等。上述案例中江苏省扬州市党政考察团部分成员接受超标准宴请就是发生在管委会食堂。

“泾溪石险人竟慎,终岁不闻倾覆人。却是平流无石处,时时闻说有沉沦。”说的就是这个理。领导干部对于这样一些地方更要多个心眼,多留点心,在类似“豪华食堂”“超标准农家乐”安排的私人饭局,也应明确拒绝或自觉回避。单位食堂应用于本单位正常公务接待,不得用于接待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私客,也不能出借给外单位人员接待私客。

今年1至5月,我省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67起,其中涉及违规公款吃喝的有8起,处理27人

短评

饭局“三问”以谁买单、和谁吃、在哪吃的形式,回答了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这些案例对党员领导干部而言,具有很现实的警示教育意义。

饭局“三问”对哪些饭局不能去,给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在心底划了一条“红线”。一些党员干部违法往往从违纪开始,而违纪往往与“饭局”有关。不少落马官员就是在“饭局”上,一步一步被围猎,陷入权钱交易的陷阱,最后走上贪污腐化的道路。

对领导干部而言,必须在心中时刻警觉地防范“饭局”风险。局有所辨、心有所戒、行有所止,别在“饭局”上犯错误,栽跟头。“一顿饭,让一个局长栽了”不值得,这样的事不能重演。

饭局“三问”是个提醒,主要是从领导干部自律的角度去要求,对那些对党规党纪高度自觉的领导干部效果会比较好,但对那些心存侥幸,仍然会顶风违纪的领导干部来说,则需要健全完善财经制度,管好政府“钱袋子”“公权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切实落实《廉政准则》等各项制度,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真正把纪律挺在前面,让饭局“红线”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饭局“三问”为的是让公职人员的“饭局”真正回归朴素和单纯,让大家参加“无问题饭局”时吃得轻松愉快,不再为“饭局”能不能去而苦恼。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就说过:“对领导干部来说,除了工作需要以外,少出去应酬,多回家吃饭,省下点时间,多读点书,多思考点问题。”

(陆海鹰 段小申)

相关法规链接

1、《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规定》中有关“饭局”的内容如下: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2010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准则》中有关“饭局“的内容如下: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款报销接待费用的若干规定》

2013年9月,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公款报销接待费用的若干规定》,《规定》中有关“饭局“的内容如下: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公款报销接待费用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公款报销接待费用。

(一)不准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接待费用。

(二)不准向下属单位或有业务关系的单位转嫁、摊派接待费用。

(三)不准将领导干部私人的接待费用转嫁给下属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用公款报销。

(四)不准通过虚造会议预算、虚开发票等方式报销接待费用。

(五)不准以总结会、表彰会、研讨会、座谈会、招商会等名义,变相公款报销接待费用。

(六)不准借会议、培训、招商、参展、考察等名义变相旅游,并用公款报销接待费用。

(七)不准拆分或合并结算公款报销接待费用等。

(八)不准超范围、超标准、超预算开支接待费用。

(九)不准以误餐费、夜餐费等名义公款报销接待费用。

(十)不准用虚假发票等其他违规方式公款报销接待费用。

(记者 张谯星 特约记者 陆海鹰 通讯员 段小申 李红山)